定义
知识产权简介
版权保护原则上无需任何记录,作品由于其创意自然被保护。然而,版权保护要求作品能以一定形式展现出来。
版权法保护一系列作品,包括那些在新技术框架下创作的作品。虽然版权保护并不需要注册,但是为了让版权具有有资质的权利认证,一般建议进行注册,其也有利于防范侵权行为。版权分为两种权利:经济权利(可转移)和精神权利(不可转移)。
什么样的作品受到保护?
- 文学作品:书籍、小册子、表单、通信、书面作品、讲话、演讲、法医报告、学术论文及其他相同性质的作品。
- 艺术作品:有文字或无文字的音乐作品、戏剧作品、音乐剧、舞蹈艺术、舞剧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戏剧、电影作品及任何其他视听作品、雕塑和绘画作品、素描、蚀刻版画、石印、漫画、卡通画、连环画或草图以及其他艺术作品,无论其是否具有实用性。
- 科学作品:项目、计划、模型和涉及测绘、地理和通用科学的建筑设计和工程图形、地图和图纸。
- 摄影作品:摄影作品以及通过类似于摄影的过程表现的作品。
- 衍生作品:翻译及改编、修订、更新和注释、摘要、总结和节选,音乐改编、任何文学、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改编。
- 作品集:知识产权的客体、他人的作品集,如选集及其他构成知识产权创作的数据元素或选集或内容安排,其与原作者的权利并不冲突。
- 相关权利:艺术家、表演者、录音制品制作方和广播节目机构涉及其表演、录制和广播的权利。
- 数据库。
- 计算机程序。
保护
- 保护条件
如前述,对版权保护无注册要求,但有必要将作品通过有形介质表现出来(想法不再保护范围内)。独创性:保护作者的创作。在作者有生之年,保护其自有知识产权的创作;作者去世后,保护年限按国家不同情况有所不同(西班牙为七十年)。原创权利仅对个人而言,除非根据法律有其他安排。不过,第三方可获得使用权。西班牙对领薪水创作的作者有专门适用的法律。
- 保护范围
国内
《知识产权保护法》修订版,经1996年4月12日第1/1996号皇家法令(国家公报4月24日)批准。欧盟
在欧盟层面,有若干指令规定对版权的某些方面加以保护。国际
相关公约有:1971年7月24日巴黎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、《保护表演者、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》(1961年)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,在世界上百个国家适用的《版权公约》和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》以及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(1995年)。
权利
版权授予的权利精神权利:
严格属于个人、不可转让。
以本人姓名、笔名或匿名发表作品的权利和被认定为作品作者的权利。
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。
作品修改权。
传播权、非传播权、传播方式权。
由于道德、科学、意识形态、美学等方面的更改,撤回作品传播的权利;但需要对当时有权使用该作品的人作出补偿。
使用权:
以作品所有者的身份使用以及授权他人独家使用的权利:
复制;
在指定地域范围内发行;
大众传播;
作品改编;
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(私下复制规定和参与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