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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简介版权保护原则上无需任何记录,作品由于其创意自然被保护。然而,版权保护要求作品能以一定形式展现出来。
版权法保护一系列作品,包括那些在新技术框架下创作的作品。虽然版权保护并不需要注册,但是为了让版权具有有资质的权利认证,一般建议进行注册,其也有利于防范侵权行为。版权分为两种权利:经济权利(可转移)和精神权利(不可转移)。
精神权利:
严格属于个人、不可转让。
以本人姓名、笔名或匿名发表作品的权利和被认定为作品作者的权利。
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。
作品修改权。
传播权、非传播权、传播方式权。
由于道德、科学、意识形态、美学等方面的更改,撤回作品传播的权利;但需要对当时有权使用该作品的人作出补偿。
使用权:
以作品所有者的身份使用以及授权他人独家使用的权利:
复制;
在指定地域范围内发行;
大众传播;
作品改编;
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(私下复制规定和参与权)。
保护
国内《知识产权保护法》修订版,经1996年4月12日第1/1996号皇家法令(国家公报4月24日)批准。
欧盟在欧盟层面,有若干指令规定对版权的某些方面加以保护。
国际相关公约有:1971年7月24日巴黎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、《保护表演者、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》(1961年)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,在世界上百个国家适用的《版权公约》和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》以及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(1995年)。